(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
《上市规则》第九章“特别处理”中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措施的实行和撤销依据
《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四、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在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于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未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七条规定情形和
《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应当自收到该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但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公司改正后的净利润仍然为正值,且不存在
《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暂停上市情形的,本所于公司披露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的第一个年度出现
《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暂停上市情形之一的,本所按照
《上市规则》第十章的规定做出暂停上市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