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
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季度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本所相关文件,严格按照季度报告规则和本所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3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二、凡在2003年3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03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3年第一季度业绩,也应于2003年4月30日前按要求披露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本次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其2002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如在4月30日前无法完成季度报告披露工作,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在报刊上公布未能如期披露季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将自5月1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季度报告的交易日上午10-30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与本所预约或由本所确定的披露时间披露季度报告。本次季度报告披露时间表可通过本所外部网查询。
五、2002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有解释说明段、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度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3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六、上市公司预计2003年半年度净利润为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上升或下降50%以上),应在本次季度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予以警示并说明。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去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3元以下)经批准可以豁免此项披露。公司对已披露的2003年年度经营计划或财务预算有调整的,也应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有关调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