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大宗交易人工受理业务完善的补充通知
各会员单位:
本所于2003年1月10日发布了《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开展大宗交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02]15号),推动了大宗交易业务的开展。为进一步完善大宗交易市场服务,加强风险管理,本所对大宗交易业务有关具体操作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大宗交易申请材料
本所近期对“大宗交易申请表”进行了更新:(1)会员公司承诺一栏中,添加了一项承诺内容“所转让证券不存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市场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2)增加了两项填写要素,即买卖双方所在席位的卫星序列号。请各会员单位注意使用新的申请表(见附件,电子版可从本所网站下载)。
此外,各会员单位向本所递交“大宗交易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供如下审核材料:
1、交易双方委托各自会员公司提出成交申报的授权委托书;
2、接受委托的会员公司给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大宗交易数据接收
1、为保障大宗交易数据的正常发送,申请进行大宗交易的买卖双方须分别提供数据接收的相关信息;老单向用户请提供单向卫星序列号;新单向用户请提供接收席位号。
2、本所对大宗交易进行确认后,将依照“大宗交易申请表”上所填写的序列号或席位号发送当日大宗交易数据至相关会员单位。
文件发送时间:约为成交当日16:00左右。
文件名:为DZMMDD(编号).TXT 其中MMDD表示日期。
文件的格式为一标准文本文件,一整行对应一条记录,每条记录具体内容如下: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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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位│卖方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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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5位│卖方席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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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0位│卖方帐号结算代码(B股C9帐户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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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8位│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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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38位│成交价格(小数点后有3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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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50位│成交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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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6位│证券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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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66位│买方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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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71位│买方席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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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76位│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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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81位│买方帐号结算代码(B股C9帐户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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