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证券经营机构在为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业务中须遵照积极引导、客户自愿的原则,同时有权审核及决定是否受理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登记的申请。
七、证券经营机构应为指定交易客户建立完整的交易数据库,并提供指定交易客户的交易查询服务。
八、证券经营机构应办理指定交易客户的自动领取股票现金红利业务。凡上市公司通过本所市场系统派发现金红利的,各证券经营机构在收到本所划拨的现金红利资金后,须根据其营业点受理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相应将现金红利资金记入各投资者的资金帐户。
九、证券经营机构须为指定交易客户按季或按月提供对帐服务,对帐服务必须包括证券帐户及资金帐户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等项内容。对帐服务的方式自定。
十、证券经营机构可为指定交易客户办理配股业务。凡开办此项业务的,均须与客户签订“代理客户办理配股协议书”。
十一、证券经营机构对指定交易客户提供有关服务项目,须严格为客户保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泄漏指定交易客户的交易数据和其他资料;
不得擅自动用指定交易的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
严禁擅自“指定”投资者的证券帐户或撤销客户的指定交易;
不得在办理客户领取现金红利业务中拖延划拨及占用客户的现金红利资金;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投资者申请撤销或变更指定交易(除非因其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等违约情况)。
十二、本所可为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证券经营柜台交易席位联通指定及证券经营机构全部交易席位联通指定。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证券经营柜台或全部交易席位联通指定的,须向本所提出申请,并办妥相关手续,否则,本所电脑主机将自动认定为席位指定的申报指令。
十三、本所将定期根据各指定交易点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传送相应的交易资料及变更指定交易后建库所须的历史资料,以保证各证券经营机构建立完整的客户交易资料数据库。
十四、本所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自动将股票现金红利资金划入各证券经营机构的银行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