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发布日期:2003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2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1996年3月29日 上证交(96)字第009号)
为促进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和运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依据自愿选择的原则,市场参与者可自主决定是否选择指定交易方式。
二、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投资者按本办法规定完成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后,即可通过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及享有其他市场服务。
三、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确认程序为:
1、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证券经营机构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
2、证券经营机构按协议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由本所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附确认编号),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四、凡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撤销指定交易或变更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为:
1、向其原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填交“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
2、由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
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收撤销申报指令当日收市后,由本所发出确认回报,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失效。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须先办理撤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
五、投资者已办妥选择指定交易的,若遇证券帐户遗失需挂失、补办或证券的非交易过户等,均须经原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其确无交收等违约责任的证明书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方予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