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交易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予以书面通报:
(一)受到三次口头警告处分;
(二)发生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三)采取虚假、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交易员资格;
(四)在交易席位上动用席位电脑玩电子游戏等;
(五)其他违反本所及本细则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第三十条 交易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其执行职务:
(一)受到二次书面通报处分;
(二)发生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三)在交易场所内打架斗殴;
(四)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不忠实执行委托指令,在交易中弄虚作假和人为操纵市场价格,情节一般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擅自为他人买卖证券或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并向他人泄露尚未公布的证券市场信息;
(六)其他违反本所及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交易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取消其交易员资格:
(一)受到二次暂停执行职务处分;
(二)采取虚假、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交易员资格,情节较为严重;
(三)发生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四)发生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本细则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买卖证券或进行非法证券交易活动;
(七)触犯
刑法,受到刑事处分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所规定和本细则情况特别严重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交易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本所可视其违规性质或情节,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与其他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三条 单处罚款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二十元,最高金额为人民币五千元。
口头警告并处罚款的,罚款最低金额为人民币二十元,最高金额为人民币二百元。书面通报并处罚款的,罚款最低金额为人民币一百元,最高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暂停执行职务并处罚款的,罚款最低金额为人民币二百元,最高金额为人民币二千元。取消交易员资格并处罚款的,罚款最低金额为人民币五百元,最高金额为人民币五千元。
第三十四条 交易员对本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由其通过会员向本所理事会提出申诉,要求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