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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员管理细则(暂行)

  第二十一条 交易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擅自为他人买卖证券。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并向他人泄露尚未公开的证券市场信息。

第五章 交易员的流动

  第二十二条 交易员离开所在的会员,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会员报告。未按规定执行者,本所有权对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同意交易员离职后,应自同意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员的离职原因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报告,并向本所办理交易员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会员不得再将其录用为交易员:
  (一)采取虚假、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交易员资格的;
  (二)严重违反本所有关规定,受到本所相应纪律处分的;
  (三)触犯刑法,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员在录用原为其他会员的交易员后五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报备。
  第二十六条 本所将建立交易员档案数据库,会员在履行必要手续后可进行查询。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交易员违反本所规定及本细则,由本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下列处罚: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通报;
  (三)罚款;
  (四)暂停执行职务;
  (五)取消交易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交易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予以口头警告:
  (一)未按规定着装或佩戴统一标志;
  (二)进入交易场所未出示出入证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交易场所和交易席位;
  (三)在交易场所内饮食、嬉戏和进行其他娱乐活动;
  (四)未经许可,擅自动用他人席位上的电脑、电话及相关设备;
  (五)违反规定在电脑四周堆放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带人进入交易场所和进行参观活动;
  (七)其他违反本所及本细则的一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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