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交易员注册和注销
第十一条 交易员在进入交易场所履行职务前,必须凭本所颁发的资格证书向本所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交易员注册登记须向本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注册表(本所统一印制);
(二)身份证明;
(三)本所颁发的交易员资格证书;
(四)会员开具的介绍信;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所受理所有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方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发给其交易场所出入证。
第十三条 会员拥有的每一席位限定注册登记两名交易员。如拥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席位时,可在注册登记的交易员中指定一人为场内代表,并向本所报备。
第十四条 会员如须将已注册登记在某一席位上的交易员更换至其他席位,须由会员开具介绍信,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并更换其出入证。
第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交易员离开原会员,原会员须自该交易员离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及应退还的出入证等,到本所办理交易员注销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者,由本所执行注销手续,并有权给予停止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的处理。
第十六条 已办理注销的交易员,如需再行进入交易场所履行职务,须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交易员入场
第十七条 经注册登记的交易员进入本所交易场所时,须持本所发放的出入证,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标志。
第十八条 交易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的规定,自觉配合市场监理人员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交易员必须自觉维护交易场所的整洁、卫生和安全,爱护场内设备,不得在场内吸烟、饮食或进行其他违规活动。未经本所批准,交易员不得擅带外人进入交易场所。
第二十条 交易员在履行职务时必须严格遵循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忠实执行委托指令,在交易中不得弄虚作假和人为操纵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