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员管理细则(暂行)
(1995年11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证交[1995]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易员的管理,规范交易员的行为,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有关业务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员,是指取得本所交易员资格证书、由其公司委派进场进行交易业务的证券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场所、包括本所交易大厅和与本所联网的交易大厅。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会员,是指取得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第五条 本细则所涉其他专门用语,除作特别说明外,与本所有关业务规则中的同一专门用语相同。
第六条 对交易员的管理,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另有规定外,适用本细则。
与本所联网的交易大厅,参照本细则实施对交易员的管理。
第二章 交易员资格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由会员选送向本所申请交易员资格:
(一)大学毕业,已成为证券经营机构工作者;
(二)大专毕业,从事证券或其他金融业务工作一年以上者。
第八条 会员选送的申请人员,必须接受本所的交易员资格培训。在参加培训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本所统一印制);
(二)身份证明;
(三)学历证明;
(四)会员开具的介绍信;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会员选送的申请人员在参加本所规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由本所统一颁发的交易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已获得交易员资格者,仍须接受本所规定的年检和不定期参加本所举办的培训审核考试。对已不符规定要求及考试不合格者,本所有权撤销其交易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