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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大宗交易系统正式运行事项的通知(2003)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大宗交易系统正式运行事项的通知
(上证交字[2003]13号)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本所将于2003年8月20日起,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同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要参与大宗交易,应通过本所网站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并取得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颁发的有效数字证书,方能成为本所大宗交易用户。
  二、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内部大宗交易用户的管理、使用,保证大宗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本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的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61.152.172.80;备用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61.129.103.80。
  四、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14:30-15:00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15:30-16: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操作界面获取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
  五、大宗交易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将通过本所宽带广播系统发送。
  六、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后,原人工办理方式停止。
  七、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在交易日前一天16:45之前办理完成注销大宗交易用户相关流程,则该交易日大宗交易系统将取消其大宗交易交易资格。
  八、大宗交易有关业务要求、技术资料详见本所网站(www.sse.com.cn)“会员专区→业务支持→大宗交易→”。
  九、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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