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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
 (理事会于2003年7月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业务规则的制定,建立和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及其制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业务规则的起草、审核、审批、公布、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业务规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所法律部负责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以及业务规则草案的审核等工作。
  本所业务部门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业务规则起草工作。
  办公室负责业务规则的发布、业务规则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所业务规则体系包括:
  (一)基本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以及涉及本所基本业务的其他规则。
  (二)业务实施细则,系对基本业务规则的细化,包括上市业务、交易业务、会员管理业务等方面的业务实施细则。
  (三)涉及证券业务的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一般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及上市业务、交易业务、会员管理业务等方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持续性效力的公告或通知类文件。
  第六条 基本业务规则由本所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简称“总办会”)审定后,报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
  业务实施细则由总办会审定通过,本所章程或基本业务规则规定须报经理事会通过的,或总办会认为必要时,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一般规范性文件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审定通过。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报经总办会审定通过。
  第七条 属于下列业务规则之一的,除按第六条规定程序通过外,还应报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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