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上证上字[2006]325号)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