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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1997年度中期报告编制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1997年度中期报告编制说明
(1997年7月9日)


  根据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上市公司目前的现状,对1997年度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编制及披露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一、中期报告报送时间、资料要求及公布程序1、报送及公布时间:1997年度7月1日至8月31日2、披露前需提交的资料:(1)预约登记通知(披露前两个工作日传真上市部)(2)中期报告摘要文本(2份),磁盘(1份)(3)披露申请表及中报数据摘要(1份)(4)审计报告(需经审计)(1份)(5)董事会决议公告(如同时公布中期分红、转股方案)(1份)3、公布程序
  为了便于统一安排中期报告披露工作,做到均衡披露,本所今年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披露及刊登采用预约方式。各上市公司在中期报告披露前两个工作日将中期报告预约登记表传真至我部。披露前将需提交的资料报送上市审核部备案登记,落实刊登和停牌时间。公司未按此程序操作,上市审核部将记录在案,且由此造成的差错由公司负责。
  同时发行A、B股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在境内外市场公布,其境外披露的报刊联系及外文翻译均由公司自行负责。
  二、中期报告的审核1、报告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向证监会、 地方证管办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十份(其中包括完整的财务报告)文本。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中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核。 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证,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3、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审核后认为有疑问的公司将提出质疑, 公司应对审核意见认真对待,并出具答辩意见,如系信息误导,则应在收到审核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更正或补充说明公告。
  三、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说明
  (一)中期报告正文分五个部分1、财务报告2、经营情况的回顾和展望3、重大事项说明4、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变化5、股东大会简介
  (二)财务报告应说明的几个问题1、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报表可以是简化形式也可以是完整的报表。2、除特殊要求,中期报告的财务报表无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在表头下面说明“未经审计”字样,已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刊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3、简化的财务报表应包括第三号准则所要求的各项外,还应披露以下项目: 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1)股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4、主要财务指标应说明是以什么股本数为计算基础的。新上市公司,若存在发行利息收入,应同时计算剔除超额申购利息后各项财务指标。5、财务报表附注首先应说明会计政策是否发生了变化; 随后对数字变动幅度超过30%的报表项目应予以说明;对股东权益各项目的变化也应说明。此外,对承诺事项、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详细披露。6、中期报告未编制合并报表的应注明“母公司”字样,并说明原因。7、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 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财政部最近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要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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