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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失效]

第三章 全面指定交易的变更与撤销

  第六条 实行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将其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予以变更。
  第七条 办理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变更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所属的证券营业部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该证券营业部完成向本所电脑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代码:799998)。
  第八条 撤销指定交易的申报一经本所电脑交易系统确认,指定交易的撤销即刻生效,本所于当日闭市后通过成交数据传输系统将已被撤销的指定交易数据传送至相关证券营业部。
  第九条 变更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另行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

第四章 证券账户的挂失及证券过户

  第十条 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其证券账户不慎遗失,应先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报失,在投资者未办妥挂失、过户等手续前,由该证券营业部监控报失的证券账户,以防止其他人用该证券账户在该证券营业部买卖记名证券。
  第十一条 投资者到登记公司办理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及证券过户等手续时,须经原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证明其无交易交收违约等行为,方能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五章 证券营业部的职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证券营业部须根据本办法全面指导投资者正确办理指定交易和变更(撤销、重新指定)指定交易等手续。
  第十三条 证券营业部须妥善保存全面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数据,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本营业部指定交易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被他人盗用。
  第十四条 证券营业部须为指定交易投资者建立必要的交易数据库(基本内容应包括证券账户号、持有人姓名、成交日期、成交编号、成交席位号、成交数量、本次余额、成交证券、成交时间、成交价格、买/卖等),并为指定交易投资者提供交易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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