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5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1997年7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交易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交易市场的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本所交易市场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公司,为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本办法所称证券营业部,为本所会员所属的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业务部);
本办法所称证券账户,为依国家规定可进行证券买卖的机构和个人以其名义在登记公司开立的用于记名证券(包括上市股票、上市基金、上市记账式债券和其他有关权证)交易过户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席位号,为证券营业部依法取得并在本所交易市场进行证券买卖、清算、无记名证券存管的交易席位号码(包括本所场内席位、本所异地通讯站席位、与本所联网的各地证券交易中心席位、本所允许设立的场外大厅席位和场外报盘端口等);
本办法所称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交易制度。本办法实施后,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本所电脑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
第二章 全面指定交易的办理与生效
第四条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必须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的代理机构,并由该机构向本所电脑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代码:799999);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也可通过该营业部的电脑自助申报系统(电话委托)自行完成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
第五条 指定交易申报一经本所电脑交易系统确认即生效。本所于当日闭市后通过成交数据传输系统将已确认生效的指定交易数据传送至相关证券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