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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交字[98]字第002号 1998年1月5日)


各会员单位:
  为完善本所市场交易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提高市场效率,有效控制市场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将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单位须组织所属证券营业部向投资者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指导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
  二、各会员单位须加强对所属证券营业部及交易席位的管理,确认各交易席位的使用归属(所属证券营业部)。
  三、各会员单位须出具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所属证券营业部与投资者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详见附件),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须重新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以明确代理双方的权责。
  四、上述《指定交易协议书》为必备条款,各会员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协议条款,并形成统一文本报本所备案。
  五、各会员单位须根据本所《全面指定交易数据接口规范及其说明》(另发)为投资者建立证券明细帐,并据此管理投资者的证券。
  六、各会员单位须根据上述证券明细账建立证券卖出控制系统,有效防止投资者的证券卖空行为。
  七、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一个证券营业部隧属的交易席位必须联通。各会员单位须督促所属证券营业部办理联通手续,并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办理了指定交易投资者的数据和所属证券营业部席位联通情况进行核查,以便及时纠正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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