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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国债及国债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国债及国债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交字[98]字第007号 1998年3月26日)


各会员单位:
  为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简化国债业务操作程序,现将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国情及国债回购交易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的无记名国债(实物券)的存管方式历来为二级托管(指定证券交易)。因此,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这部分国债及国债回购交易交收的业务规则不变。
  二、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在本年交易市场上市的记账式国债(无纸化)的存管方式将调整为二级托 (指定账户交易)。因此,这部分国债现货的交易交收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和《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三、本所决定。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将调整记账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的确认(变更)手续,自四月一日起,实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回购申报的方式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1)各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若将记账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首先须用(自营或委托人)持有记账式国债
  并已办妥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回购登记”(申报代码为799997),当日交易的GH数据仅表明证券账户“回购登记”申报本所已收到并发送上海证券中央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2)登记公司根据上述账户“回购登记”的申报,将该帐户记账式国债当日交易结束后的实际余额按比例折合成标准券相应记入各会员单位回购结算主席位的国债标准券账户。各会员单位当日即可将该账户记账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但如该证券账户国债余额不足则为卖空,登记公司根据现行规则,对卖空者实施欠库扣款或强制平仓。
  (3)各会员单位拟撤销“回购登记”,须用原登记账户在原指定席位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回购性注销”(申报代码为799996),当日交易的GH数据仅表明证券账户“回购注销”申报本所已收到并发送登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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