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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试行国
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2年3月18日)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时间
  从2002年3月25日(星期一)起实施。
  二、净价交易概念
  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国债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国债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三、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后,应计利息额的计算方法
  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上述公式各要素具有以下含义:
  1、应计利息额: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
  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国债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计算利率。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
  4、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小数点后保留8位即数据类型位为N15.8)计算;交割单所列“应计利息额”按“4舍5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5、国债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国债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四、国债净价交易遵循的原则
  实行国债净价交易仍将遵守本所现行的交易规则,其次:
  1、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2、国债净价交易以每百元国债价格进行报价,应计利息额按每百元国债所含利息额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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