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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会员业务代表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7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会员业务代表工作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3]30号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与会员的联系,确保会员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所决定进一步明确会员业务代表和会员业务联络员制度,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重新登记。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会员业务代表
  会员须设立会员业务代表一名。会员业务代表按会员授权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均视为会员行为。
  (一)任职资格
  会员业务代表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由公司副总裁及以上职务的公司负责人担任。
  (二)应提交的文件
  向本所登记会员业务代表,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推荐书;
  2、被推荐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
  4、被推荐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会员业务代表职责
  1、代表会员协调、处理与本所相关的重要业务活动。
  2、根据本所要求,协调、处理涉及会员内部各部门的相关业务。
  3、根据本所要求,负责协调报送会员的月度统计报表、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4、协调、处理有关会员、营业部、席位变动等会籍业务。
  5、督促按时向本所缴纳各项费用。
  6、按照要求向本所报告会员重大事项。
  7、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重大事项
  上述第(三)项第6条所称的会员重大事项,包括:
  1、修改章程;
  2、公司合并或分立;
  3、改制、增资扩股;
  4、变更业务范围;
  5、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6、公司前十名或持股5%以上股东发生变动;
  7、收购或转让营业网点;
  8、资金、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类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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