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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十一、公司自查发现存在《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第44条所规定的损害投资者权益情形的,应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详细说明具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须就公司对上述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独立意见。

  十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形,应当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做出说明。

  十三、报告期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42条的规定在年报全文“公司治理结构”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十四、公司应当在年报全文“公司治理结构”中披露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工作职能以及工作成效等。

  十五、公司应当在年报全文“公司治理结构”中披露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及其他董事按照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按照本通知附件4的格式在年报摘要5.2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十六、公司2006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年报的董事会公告中披露原因、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以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

  十七、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并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

  十八、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2006年度述职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本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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