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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八、公司应当按照证监发〔2006〕136号文的规定,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自身业务特点,在2006年报全文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中详细分析并披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按照附件1的格式在年报摘要6.1.1中披露相关内容。

  公司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证监发〔2006〕136号文的要求,在200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补充资料”和年报摘要9.2中披露“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阅意见。

  九、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编写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应当将专项审核报告作为年报附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并在年报全文中披露专项审核的结论性意见,如果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还应当在年报全文中披露差异原因和整改措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14条、第15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有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按附件2的格式在年报摘要6.4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内容。

  十、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当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所持股份情况及是否遵守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等规定并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并按附件3的格式在年报摘要7.6.1和7.6.2中披露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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