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上市公司如出现2006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本所
《上市规则》第6.8条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十四、报告期已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正文的“重要事项”中详细披露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情况,并说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十五、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有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应当在本次年度报告正文的“重要事项”中作出说明。
十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在2006年年度报告正文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
十七、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按照本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要求,在披露2006年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和报告期内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上述情况也可在本次年报正文的“重要事项”中进行说明。
十八、上市公司根据《年报准则》在本次年报正文和摘要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的,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
十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
《上市规则》6.13条的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