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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九、2005年末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度报告正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以下内容,并按照附件2的格式在年度报告摘要的7.4.3中披露相同内容:

  1.报告期初和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额;

  2.2006年全年清欠进展情况,包括清欠金额及清欠方式;

  3.如2006年存在新增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被占用金额、发生时间、原因及其解决措施;

  4.如截止2006年底仍未能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及已采取的清欠措施和责任追究方案。

  十、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正文的“重要事项”中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并披露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以及与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日持股数量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附件3的格式在年报摘要的7.6.1和7.6.2中披露相关内容。

  十一、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的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对2006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包含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内容。

  十二、上市公司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本次年报中进行说明,并在报送年报时向本所提交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是否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前任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年度报告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因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而出现连续两年亏损的,公司还应当在同时披露的董事会公告中提醒投资者注意退市风险,本所将自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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