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基数较小(一般指2005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且预计2006年度净利润为正值的公司,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此项披露。如需披露业绩预告的,应同时披露2005年度相关比较数据。
已发布业绩预告的公司如预计2006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五、在2006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在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之前,如出现业绩已无法保密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第6.7条及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规定,及时披露2006年相关财务数据。
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6〕136号文的规定,结合新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自身业务特点,在本次年报正文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部分详细分析并披露执行新
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按照附件1的格式在年报摘要的6.1.1中披露相关内容。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2006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补充资料”部分,以列表形式披露2006年期末与2007年期初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重大差异的调节过程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阅意见,并在本次年报摘要的“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差异调节表及审阅意见。
七、2006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八、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公告该专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