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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的通知[失效]

  (五)因第三条第(五)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其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述情形时,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第十一条第(五)项所述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刊登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开始停牌。
  本所于公司股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恢复上市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因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股东权益为正;
  (二)因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第十一条第(二)项情形已消除;
  (三)因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不超过5000万元或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下;
  (四)因第十一条第(四)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五)因第十一条第(五)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暂停上市的,在其后十二个月内没有受到本所公开谴责。
  第十六条 经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公司可根据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第五章 终止上市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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