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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7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的通知
(深证上〔2006〕143号)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为了完善优胜劣汰机制,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质量,我所制定了《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已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涉及的信息披露、停复牌处理等事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上市规则》

第二章 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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