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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1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11月11日起,本所对各普通席位、债券特别席位全部开通债券回购业务,各单位无需办理开通手续即可开展该项业务。现将债券回购业务开通之前应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应对柜台系统作相应修改,允许证券编码为“18”开头的回购品种能进行买卖和清算。
  2、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参与回购交易的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只有符合资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回购交易。
  3、请各单位在柜台系统修改及测试无误后再行开通该项业务。
  4、各单位在进行自营回购交易时,须统一使用债券自营账号“91+席位号+分支号(无分支号则为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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