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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设债券三天、四天回购交易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1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设债券三天、四天回购交易的通知
(深证发〔1996〕340号)


各会员单位:
  为了促进深圳债券市场的发展,丰富债券交易品种,满足债券市场参与者的投资需求,经本所研究,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1996年10月24日起增设债券三天、四天回购新品种,其交易与清算按现行债券回购交易清算办法执行,如遇回购反向交易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进行资金清算。三天、四天回购证券代码、费用标准等具体情况见下表:

┌────────┬────────┬────────┬────────┬────────┐
│证券名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经手费     │佣金(最高不超过│
│        │        │        │        │成交金额的)  │
├────────┼────────┼────────┼────────┼────────┤
│三天回购    │R003      │1800      │十万分之零点五 │万分之一    │
├────────┼────────┼────────┼────────┼────────┤
│四天回购    │R004      │1809      │十万分之零点六 │万分之一点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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