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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六、2005年底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部分,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报告期初和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额,相关数据按《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口径统计。即非经营性占用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2、2006年前三季度清欠进展情况,包括清欠金额及清欠方式;

  3、公司董事会已制定的清欠方案是否能够按计划实施,确保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4、调整清欠方案的,应按照2005年年报披露的标准进行披露,并注明调整的内容。

  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S股公司),应当按附件3的格式在本次季报对尚未启动股改程序的具体原因和计划股改时间作出说明。

  八、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6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九、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季度报告正文及附录;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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