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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六、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附件1的格式在季报中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果因分红派息等事项导致承诺履行条件发生变化,公司应披露调整后的承诺履行条件。

  七、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应按附件2的格式在季报中披露2006年年初和报告期末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资金占用的形成原因、前三季度清欠进展情况、下一步清欠措施和按月列示的清欠计划进度,确保在2006年底前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八、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或者原先计划的项目完成期限已满而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不足计划投资金额50%的,公司应检查该项目的可行性和预计收益,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按附件3的格式在季报中披露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九、公司应按附件4的格式在季报中披露报告期内限售股份持有人持股变动情况及其原因。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所持股份的,应说明是否遵守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等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

  十、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次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对本次季报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应在季报的重要提示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会签署书面意见的情况。

  十一、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季报全文及正文(公司可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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