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并披露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迟于2006年10月31日。
200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也应于2006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编制并披露本次季报。
二、公司预计不能在2006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6年11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季报披露事宜。
四、公司在披露本次季报前预计2006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动但未在中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2006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迟于2006年10月15日。
公司预计2006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与上年相比大幅变动的,应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业绩预告。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本所鼓励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30%以上的公司也进行业绩预告。
五、公司应在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说明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或者盈亏金额预计范围。本所鼓励公司以不超过30%的区间披露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或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区间披露盈亏金额预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