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依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起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