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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 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3.4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交易申报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物。
  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另行公布。
  3.5 会员接受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不得向本所申报。
  3.6 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3.7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 本所国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企业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和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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