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停业并撤销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287号)
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的申请》(中期证(办)字[2006]第022号)、《关于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停业的申请》(中期证(办)字[2006]第02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停业并撤销所属全部证券营业部(见附件)。你公司应当在依法完成证券类资产转让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上缴《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二、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证券类资产的转让手续,保证证券交易在转让过程中正常进行。证券类资产转让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当变更业务范围和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不得沿用“证券”二字),并在江苏省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