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288号)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北京等城市新设九家证券营业部的请示》(信泰证[2006]11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北京等城市设立9家证券营业部(见附件)。请你公司持本批复到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二、同意你公司承接经我会批准撤销的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和员工。你公司应当妥善安置客户及员工,确保客户证券交易正常进行。原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继续任职的,须经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审核同意并报我会备案。
三、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证券类资产的受让工作。
四、你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中期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