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291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广发证[2006]195号)、《关于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请示》(广发北证函发[2006]1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案。吸收合并完成后,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向我会上交业务许可证,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更名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
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可据本批复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吸收合并协议等文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保证客户交易正常进行。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更名后应当及时向我会申领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