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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293号)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中国民族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工作的请示》(民证报[2006]68号)及有关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增资扩股方案。

  二、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由109,412.06万元增至139,412.06万元人民币;同意你公司现有股东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以人民币现金认购新增30,000万股;增资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持有你公司的股权比例由18.28%增加至35.86%。

  三、你公司应按照我会《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46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你公司须在北京证监局的监督指导下,于本批文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解决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问题,并向我会提交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你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你公司增资后,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公司在全额弥补亏损前不得进行分红。

  六、你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后,应尽快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监事会,确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确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须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事先获取相应任职资格,在取得任职资格前,不得担任或实际履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须报经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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