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请接本批复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向我会申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八、同意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167家证券营业部和47家证券服务部(名单见附件),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尽快做好新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及证券服务部的工商登记注册工作,并向我会申领新设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九、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收购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证券类资产时,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同时向我会上报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及关闭分支机构的申请,及时上缴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资产收购协议》及有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在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监督下做好相关证券类资产移交和客户、员工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保证客户交易正常进行。在证券类资产移交、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关闭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证券营业部开业工作中,要细致稳妥地做好衔接工作。上述相关工作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十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后,应按照批准的方案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
十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发生的问题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工作,涉嫌违规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后,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工作。
十三、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及服务部名单(略)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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