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322号)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中银金控发[2006]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注册地在北京市。
二、核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亿元人民币。
三、核准以下单位的股东资格及出资金额:
(一)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99,300万元
(二)北京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万元
(三)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万元
(四)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00万元
(五)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100万元
四、核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核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时应遵守监管部门有关业务资格管理的规定。
六、核准李鸣(身份证号码:110102570418235)、肖时庆(身份证号码:210204196411265795)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后,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尽快确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须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事先获取相应任职资格,在取得任职资格前,不得担任或实际履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监事须按照我会的监管规定在限期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