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公布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柠檬酸生产企业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3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1号)
根据我局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的《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公告(二○○二年第92号公告)的规定,经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和中国发酵工业协会组织专家现场调查,下列柠檬酸生产企业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一、山西省
(一)山西汾河生化有限公司
(二)山西黄河化工有限公司
二、江苏省
(三)宜兴协联生化有限公司
(四)帝斯曼(无锡)柠檬酸有限公司
(五)连云港诺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三、安徽省
(六)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七)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八)安徽丰原马鞍山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四、山东省
(九)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
(十)日照鲁信金禾生化有限公司
(十一)山东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
(十二)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
(十三)青岛扶桑精制加工有限公司
(十四)莒县宏德柠檬酸有限公司
(十五)山东宏仕德化工有限公司
五、湖北省
(十六)黄石兴华生化有限公司
六、湖南省
(十七)湖南洞庭柠檬酸化学有限公司
七、甘肃省
(十八)甘肃临泽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十九)石河子长运生化有限公司
我局2005年3月16日和2005年12月26日发布的2005年第9号和2005年第63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