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自行车被盗问题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城市形象和社会风气,而且还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生活秩序,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交议(提)案,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积极行动,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近日,国务院六部门专门召开了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联合下发了《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考核标准》(公传发[2007]67号)等文件,对该专项行动进行了部署。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就开展专项行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
行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既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所在,也是解决当前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具体行动,更是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群众利益无小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站在维护群众利益、构建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专项行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力度打击非法旧自行车交易行为,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旧自行车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迅速摸清自行车市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要加大对社区、学校、机关等重点地区的巡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坚决打击非法旧自行车交易行为,依法取缔“黑车市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被盗自行车,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旧自行车系赃物或涉嫌赃物的,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严肃处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对旧自行车经营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对符合旧自行车经营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旧货物品登记制度,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公开向社会承诺,不销售非法旧自行车;近期内,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对旧自行车交易市场、废旧物品收购站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实现对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的准入、交易和退出的全过程的监管。同时,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网络的作用,及时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