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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修订)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00年6月2日国防科工委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7年2月7日《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防科工委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防科工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防科工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是国防科工委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对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六)办理因不服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国防科工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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