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2006年6月30日,应本案被诉方之一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召开了“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关于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并接收了各利害关系方于听证会后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
(7)接待利害关系方来访,接收书面评论意见
本案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被诉方美国陶氏化学公司、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奥伯蒂莫化学(马来西亚)公司的申请,分别接待并听取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陈述,并接待了美国驻华使馆官员和马来西亚驻华使馆官员就本案进行的拜访。同时,接收了部分利害关系方就本案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三) 延期公告
2006年10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至2007年4月14日。
二、 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丁醇,英文称为butanols (butyl alcohols)
化学分子式为:C4H10O
产品描述:丁醇(包括正丁醇及其他丁醇)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主要用于生产增塑剂和有机溶剂等。正丁醇在银或铜催化剂的作用下脱氢生成丁醛,氧化脱氢反应生成丁酸,在氧化镁、氧化铅等催化剂作用下,分子内脱水生成丁烯,分子间脱水生成丁醚,在催化剂作用下与无机酸或有机酸发生酯化反应,与氯化磷(PCl5)发生反应生成卤代烃,与金属钠、镁、铝发生取代反应生成醇盐,与氨发生胺化反应生成相应的胺盐,发生硝化反应生成硝基甲烷、硝基乙烷、硝基丙烷等的混合物。其他丁醇(主要为异丁醇)也能够进行脱氢反应、氧化反应、脂化反应等,并生成相应的化学品。
主要用途:丁醇主要用来生产增塑剂、有机溶剂。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中列为:29051300,29051410,29051420,29051430。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生产的丁醇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国内产业生产的丁醇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方面没有区别。
2、国内产业生产的丁醇与被调查产品均是采用丙烯羰基合成法生产工艺,由丙烯与合成气反应生成正丁醛与异丁醛,其中正丁醛加氢反应生成正丁醇,异丁醛加氢生成异丁醇。
3、国内产业生产的丁醇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生产增塑剂、有机溶剂。
4、国内产业生产的丁醇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方式基本相同,均是通过直销或代理的方式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客户群体完全相同,市场销售区域基本相同。
调查机关通过对上述证据分析后认为,国内产业生产的丁醇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生产的丁醇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期内,申请企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的丁醇产量,在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和2005年1-3月分别占同期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73.04%、78.62%、81.27%、78.66%和37.83%。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上述三家申请企业可以代表国内丁醇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俄罗斯公司
西布尔化工封闭型有限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国内客户销售两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正丁醇和异丁醇。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关于产品型号的划分。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国内非关联客户销售两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公司在答卷中分型号报告了所有成本数据,并根据各型号销售收入比例分摊相关费用并提供了分摊方法。
根据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发现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低于20%,暂决定以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