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0号--商务部终止对进口丁醇的反倾销调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10月10日就收到国内丁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俄罗斯、美国、马来西亚、南非和日本驻华使馆和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使团。
  2005年10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菲威集团有限公司、美国罗门哈斯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美国伊士曼、俄罗斯安卡斯克石化公司、俄罗斯撒拉瓦特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俄罗斯西布尔化工封闭型有限公司、南非沙索化工工业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巴斯夫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奥伯蒂莫化学(马来西亚)公司、日本协和发酵化学有限公司12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5年11月11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9家应诉公司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俄罗斯安卡斯克石化公司、俄罗斯撒拉瓦特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俄罗斯西布尔化工封闭型有限公司、南非沙索化工工业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巴斯夫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奥伯蒂莫化学(马来西亚)公司、日本协和发酵化学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4)进一步收集证据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上述递交答卷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调查期间内,案件应诉公司南非沙索化工工业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巴斯夫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拜会了调查机关,对其已提交的证据材料陈述观点和意见。
  (5)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丁醇反倾销案实地核查小组,于2006年12月赴日本、马来西亚、香港进行了实地核查。接受核查的公司有:日本协和发酵化学株式会社、马来西亚巴斯夫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和奥伯蒂莫化学(马来西亚)公司。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2)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2005年10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十家国外(地区)生产者企业递交的参加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俄罗斯安卡斯克石化公司、俄罗斯西布尔化工封闭型有限公司、俄罗斯撒拉瓦特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伊士曼公司、南非沙索化工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奥伯蒂莫化学(马来西亚)公司、日本协和发酵化学有限公司、欧洲欧克素公司(德国)。调查机关还收到美国菲威集团有限公司和香港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等两家国外(地区)出口商递交的参加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5年12月7日,调查机关成立了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5年11月4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所有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调查机关批准延期的时间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等三家国内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俄罗斯安卡斯克石化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南非沙索化工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奥伯蒂莫化学(马来西亚)公司、日本协和发酵化学有限公司、香港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等七家国外(地区)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5)听取申请人意见陈述
  2005年12月28日、2006年11月6日和2006年11月23日,应本案申请企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关于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陈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