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职能部门、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手段和方法,推行煤矿安全监察员派驻制度,完善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内容。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加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的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和官煤勾结等腐败行为。加大对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资质审查制度,依法规范安全中介机构行为,发挥安全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加大煤矿安全投入
建立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融资原则,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煤矿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矿的支持力度,企业是安全投入的主体。各省(市、区)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共同增加安全投入。
落实煤矿企业提取安全费用、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经济政策。加强对安全费用和风险抵押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推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经验,在煤炭生产成本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治理和解决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资源型城市和重点煤矿接替产业发展问题,以及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问题。其中:包括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由政府掌握解决企业无法解决的问题;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转产资金,由企业自提自用等,逐步将资源、安全、环保、转产等成本纳入煤炭成本,实现煤炭成本合理化。推进工伤保险改革,从工伤保险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整改等。鼓励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推动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或其它财产险进入煤炭行业。建立职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工人合法权益,使人工成本合理化。
(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科技保障体系
整合煤矿安全科技资源,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重点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高等院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作用,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科技基础设施和共享平台。建设煤矿安全科学研究与装备研发基地,加大科技攻关,提高科技保障能力。
建立和完善煤矿科技创新投资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拓宽科技投入渠道,形成多元化、高效率投资机制,增加煤矿安全科技投入。
加强煤矿安全科技队伍建设。加大对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创新团队建设,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煤矿安全科技创新人才,建立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结合人事部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全面加强煤矿安全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要创造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环境,推动煤矿安全科技队伍的不断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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