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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七)推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各类煤矿企业要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加强“一通三防”、水害防治和设备管理等现场技术管理,到2008年前45户煤矿安全重点监控企业完成通风工程补套,2010年所有矿井完成通风工程补套;所有井工矿全部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尽快实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远程联网,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现矿务局(集团公司)内部联网,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实现县(区)范围内联网;自然发火矿井要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煤尘爆炸危险性矿井要严格落实综合防尘各项措施、加大水害威胁矿井防治水设施、设备的投入,完善防治水系统。坚持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强化基层区队班组建设,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建立完善入井人员位置监测及考勤系统,强化对入井人员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制定每个工作环节的质量标准,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评估、考核与评级,实现动态达标。在全国开展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的专项活动,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建设,建成一批本质安全型煤矿。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煤矿安全生产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要将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划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各级政府“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与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做到有目标、有项目、有资金、有措施、有支撑体系。

  (二)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严格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逐级抓好落实,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政府安全监管监察主体的组成部分,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履行好煤矿安全监察、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建立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确保党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要依法依规,保证煤矿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排查和治理隐患,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政府政绩、企业业绩的考核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三)强化煤矿安全法治

  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刑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以及司法解释工作,加快《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建设,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并提升其法律位阶。完善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和修订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煤矿井下劳动定员定额行业标准和煤矿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加快制定和完善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技改等产业政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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