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认定的煤矿15种重大隐患,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制。制定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定期对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和登记,明确隐患整改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力度,按照分级分期的原则,确保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对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采空区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场所要重点治理,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煤矿企业要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设施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现场检查力度,加强跟踪监督监察。
(四)提升煤矿安全科技水平
推动煤矿安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建立若干个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基地。加大煤矿安全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培育力度,建立煤矿安全重点共性技术攻关基地。把安全科技研发团队建设、研发基地条件平台建设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作为有机的整体进行重点支持。
开展煤矿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探测、监测预警及治理关键技术攻关,在灾害机理、准确预测和有效治理方面取得新突破。开展矿井热害等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矿用产品安全性能检测技术、事故模拟仿真等煤矿安全管理、监察技术研究。构建矿井灾害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技术平台。研究制定煤矿安全准入、安全评价及分级管理等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抽放、矿井水害防治、矿井火灾防治等技术示范工程。
(五)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高等院校煤矿主体专业要扩大招生规模,煤炭职业学校要扩大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等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通过校企联合办学和实施继续教育,采取委托培养、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设立艰苦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助学贷款、提高就业待遇等措施,建立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实施煤炭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培养煤矿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培训体系。充分发挥高校教育资源优势,加强培训师资、大纲、教材、考核标准和题库建设。加强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强化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重点抓好农民工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煤矿企业要定期或经常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强化煤矿职业危害监察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的法规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职业接触限值、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快速检测等标准。制定煤矿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事故调查处理的制度和办法,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加快煤矿职业危害监察队伍建设,补充配置专业监察设备,加大职业危害监察执法力度,严肃职业危害事故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