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5年下降20%以上;到2010年,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进一步下降。
到2010年,小煤矿数量力争控制在1万处左右,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到2010年,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
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方针,采取综合措施,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规划或方案。现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达到国家制定的抽采标准,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同时建设瓦斯抽放设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只有经过瓦斯抽采后,瓦斯含量降低到允许开采标准以下,方可实施开采。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推广应用《
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加强现场作业管理,加大瓦斯抽采力度,通过瓦斯治理示范项目建设,引导、鼓励和扶持瓦斯(煤层气)综合利用,到2010年煤矿瓦斯抽采率达到40%以上,瓦斯(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煤层气抽采量50亿立方米,全部利用;井下瓦斯抽采量50亿立方米,利用30亿立方米以上。井工矿全部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远程联网,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现矿务局(集团公司)内部联网,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实现县(区)范围内联网。加强矿井通风,必须保证瓦斯的浓度在1%以下,严格按照矿井的通风能力,限定矿井的开采能力,并综合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提升能力、运输能力、供电能力、排水能力、地面生产系统能力、资源储量和服务年限的核定,取最小值确定生产能力,坚决杜绝超能力开采。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把防治瓦斯灾害作为重点,加大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管监察力度,对45户重点监控煤矿企业实施分类指导,督促企业把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二)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小煤矿问题
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小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坚持“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战略,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布局不合理、浪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到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规范资源整合,加快小煤矿结构调整,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山西、内蒙古、陕西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安全准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到2008年力争实现小煤矿采矿秩序明显好转;煤矿数量、事故总量大幅度减少;资源回收率、装备水平、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