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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保局:

  为在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工作中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理念,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进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持续、健康、顺利开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环境与健康工作。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进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持续、健康、顺利开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双方各自职能及工作特点,建立以下协作机制。

  一、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组织机构

  (一)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采取双组长制,组长由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司局司局级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拟出台或需进行重大调整的环境与健康工作宏观管理政策,指导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发展。

  (二)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联合办公室。联合办公室采取双办公室制,分别设在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相应处室,办公室主任分别由两部门主管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处级领导担任。联合办公室是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的运转和协调。

  (三)建立环境与健康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两部门推荐技术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技术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开展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四)建立环境与健康主题工作组。主题工作组根据环境与健康工作的重点领域设置,组长单位由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确定,组员单位可为相关行政部门、技术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各主题工作组承担某一重点领域的具体工作。

  二、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协调机制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相关重大政策信息,交流相关管理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听取联合办公室及各主题工作组年度工作汇报,并对下一年度工作进行部署,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领导小组例会后由双方共同编印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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