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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 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

  电价附加金额=电价附加×加价销售电量

  加价销售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售电总量-农业生产电量

  第八条 省级电网企业将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本企业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差额部分进行配额交易、全国平衡。

  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其中: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额:(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当地省级电网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

  (二)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补贴额=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售电量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经营成本×(1+增值税率)

  (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而发生的输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接网费用标准按线路长度制定:50公里以内为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为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为每千瓦时3分钱。

  第十条 对风力、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企业和不掺烧其他燃料的生物质能发电企业,省级电网企业按其实际上网电量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对掺烧其他燃料的生物质能发电企业,省级电网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和规定的接网费用标准给予补贴;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本省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后,计入省级电网企业当期购电成本,并列应付可再生能源购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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